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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5: 常備兵服役期間,家庭發生變故,家屬不能維持生活,可不可以申請提前退伍,申請手續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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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時間:100-12-28 11:13 承辦單位:杉林區公所
回答:
依兵役常備兵入營後,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前退伍規定法第15條「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標準如下:
1. 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
2. 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3. 其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內政部頒布之年度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者。
4. 父母或兄弟姐妹,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而成一等殘,且無其他兄弟。
5. 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者。註明:常備兵在營服役期間,符合上項認定標準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類別: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