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FAQ

    申請低收入戶須具備哪些條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1-07-23 15:11 承辦單位:杉林區公所
    1、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2、存款額度:全家人口4口以內之家庭,存款本金不得超過30萬元整,惟逾4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7萬元整。
    3、不動產規定: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300萬元整。
    4、自有汽車乙輛(以謀生為主或特殊需要)車齡超過4年以上,且總排氣量未達2000C.C.者。
    類別:社政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