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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辦理或委託辦理之活動,若實需使用活體動物以為展示展演互動,請依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規定,向本市動物保護處申請許可,以免觸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2-02 18:04

    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倘以動物進行展演需申請動物展演許可,並注意飼養動物福利,若查有違法動物展演管理辦法之情事,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最重裁罰25萬元。

     

    倘現有之活動有以兔子等各式各樣動物,符合法令而未申請同意許可展示者,請立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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