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應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並訂定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執行之特定公私場所」公告
一、依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之1及第21條之1暨高雄市特定公私場所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措施及查核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二、公告執行期間:112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