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揚對象: (一)團體:包括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 法人、企業。 (二)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會教 育之個人。
資料表(含承諾書、被推薦同意書),連同相關佐證資料(近5年重要事蹟)1式2份,於114年6月10日(星期二)之前,寄送至本市曹公國小輔導室譚老師收(地址:高雄市鳳山曹公路6號,電話:07-7460449轉751);填妥之資料表word檔及佐證資料PDF檔,亦請同時寄至電子信箱khtgpya@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