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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問題 12: 什麼情形之下才可申請延期入營?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0-12-28 11:15 承辦單位:杉林區公所
    回答:
    役男於接到徵集令時,如合於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第一至十七類規定之一者如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社會課辦理延期入營申請,轉縣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1. 己屆役齡兄弟,除身心障礙、痼疾者外,均已在服義務役兵役現役者。
    2. 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
    3. 配偶分娩或在一個月分娩者。
    4. 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重病開刀或死亡者。
    5. 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6. 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7. 因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或經法院判刑正上訴中者。
    8. 服役之兄弟姊妹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
    9. 二十歲以前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年學生,須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者。年逾 20 歲已取得當年招生准考證者或報名繳費證明,亦同。
    10.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當畢業之年或已取得當年大學以上學校招生准考證,須報考大學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者。
    11. 再入營前或後一個月內結婚者。
    12. 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一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13. 經報考當年國軍各常 ( 預 ) 備軍士官、志願士兵或相當班隊者,或已考取等待註冊、報到入學(營)者。
    14. 正在近海漁船作業中者。
    15.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休學期間,欲提前復學或休學期滿,適逢寒暑假等待註冊者。
    16. 參加全國以上運動會比賽者。
    17. 正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就讀者。
    類別: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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